养殖用地属农用地的范围,《土地管理法》并没有规定养殖用地需要办理审批手续,但2005年以前的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,不建筑永久性建筑物的,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办理审批手续。”多年来,河北境内的养殖户建养殖设施,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,否则,土地管理部门就按违法占地处理。
但需要说明的是,在属于基本农田的耕地上是不允许从事养殖业的,另外,规模化养殖业也不属于农用地的范围。国家土地管理局《关于规模化养殖用地是否列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批复》指出:国家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管制,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耕地。规模化养殖业用地不属于种植业用地,一般占地面积较大,且系在地面营造建筑物使原土地条件难以恢复。此类用地应参照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。该类建设所需用地应尽量安排利用非耕地,如确需占用耕地,也须按国家规定,严格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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